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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總分公司的涉稅小問題,30個實務點!

      發稿時間:2024-06-03 來源:稅務師

      問題一

      我們在外地新辦分公司的時候,在填寫《稅務登記表》時,有一項填寫內容為“核算方式”。內容共有兩個選項,分別是“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我們應該選哪一項?

      答復:

      若是你們分公司單獨會計核算、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單獨向客戶開具發票、而且也配置了財務人員等,應選擇“獨立核算”。

      若是你們分公司僅僅是一個辦事處性質、不單獨做賬開票、單據全部拿到總公司來會計核算,則選擇“非獨立核算”。

      問題二

      “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需要獨立納稅,“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不需要獨立納稅,這樣簡單的理解是否對?

      答復:

      不對。

      分支機構采用“獨立核算”或者“非獨立核算”,是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的理解是:分支機構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在稅收管理層面上完全一致,沒有任何區別。


      問題

      我們分公司的增值稅是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還是由總公司繳納?

      答復:

      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

      問題

      我們分公司的職工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是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還是由總公司繳納?

      答復:

      需要看工資由誰發放。

      若是分公司的員工工資獎金由分支機構支付發放,則個稅是由分支機構申報繳納。

      如果員工工資是由總公司直接支付的,應由總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問題

      跨省的總分公司必須要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備案嗎?

      答復:

      是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文件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征收法定實行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

      問題六

      為什么實際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自行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而沒有進行匯總納稅?

      答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實際業務中,部分納稅人由于沒有正確理解“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的概念,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明及所得稅分配表,因此被視同為“獨立納稅人”獨立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由于地域稅源之爭的原因,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往往不會主動予以提醒。這其實是納稅人的損失,畢竟,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做很多的籌劃工作。

      問題

      分公司是否可以寫個申請,獨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答復: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可以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抵消掉總分公司之間的盈虧。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獨立計算,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業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成立相應的組織形式。所以,這就根本就不是一個可以申請的事項,不能寫這樣的申請,稅務機關也沒法批準啊。

      問題

      作為分公司,如果選擇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答復:

      是的,分公司若是沒有辦理匯總納稅,不得獨立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

      參考:

      山東省電子稅務局根據相關業務要求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小型微利企業”標志進行設置,請參照《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 (第一輯)》: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因此,如您單位登記信息中“總分機構類型”為分支機構類型的,不可享受小微優惠減免。

      總結:

      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要么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需要總機構出具分配表進行納稅申報,要么非匯總的分支機構需要執行25%的基本稅率。

      問題

      跨省的總分公司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備案,需要備案什么內容?

      答復:

      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理備案。

      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信息備案

      四、操作步驟

      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菜單欄中“我要辦稅”中的“稅費申報及繳納”模塊,在彈出頁面右側選擇“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信息備案”,點擊進入辦理頁面。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問題

      我單位已完成分支機構備案,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反饋“當前納稅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攤二級分支機構資格(或為三四級分支機構),無需進行申報,請通過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報告進行查看”怎么辦?

      答復:

      您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模塊,查看您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企業信息備案表中的“就地繳納標識”,如該項選擇“否”的,則無需申報。如需調整為就地繳納的,請重新維護匯總備案信息。

      問題十

      請問,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信息備案表,想增加下一級分支機構信息,應如何操作?

      答復:

      請打開“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信息備案”,進入初始化界面,選擇要增加下一級機構備案信息的總機構,點擊“修改”按鈕,進入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信息備案修改狀態,點擊“增加”按鈕,填寫分支機構信息

      問題十二

      如何理解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復: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問題十三

      跨地區經營企業上年度不是小微企業,本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復: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問題十四

      我們今年2021年在外省剛剛成立的分公司,2021年還需要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嗎?

      答復: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當年不需要就地預繳,也就是當年不需要分攤,全部在總公司繳納申報就可以。

      總結:新成立的當年只是:只匯總、不分攤,第二年開始:既匯總、也分攤。

      到了第二年總分公司必須分攤了,也就是計算出總的所得稅額,總部分攤50%,分公司分攤50%。

      問題來了,這樣分攤導致總部的所得稅有一半需要分攤給分公司當地稅務局了,總公司的稅務局不愿意,這樣就會存在稅務風險。

      因此,稅務上會這樣要求:總部就是一個管理部門,不經營,分攤50%,總部的經營部門也要單獨作為一個分支機構,來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攤剩余的50%。

      這樣稅務風險才減少了!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分公司當年成立,當年是由總機構直接申報。第二年由總機構分配下來,再從分公司申報。

      問題十五

      在外省剛剛成立的分公司,當年不需要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那么明年必須要匯總納稅了,總分機構之間如何分攤企業所得稅?

      答復: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也就是匯總計算出來的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在當地繳納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合計占一半。

      在具體到某個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先計算它的分攤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比例,相應的權重分別為:0.35、0.35、0.3,那么計算分攤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 + (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案例:

      某教育科技公司A總部位于山東省濟南市,下有三個分支機構B1、B2和B3,分別在不同省市,其余條件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

      2021年度財務報告中:

      B1公司營業收入500萬、職工薪酬250萬、資產總額200萬;B2公司營業收入300萬、職工薪酬200萬、資產總額250萬;B3公司營業收入200萬、職工薪酬50萬、資產總額150萬。若2021年該教育科技公司A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總、分公司均適用25%的稅率,則總、分公司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各是多少? 


      計算:

      第一步:A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

      第二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A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1000×50%=500萬元;

      各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1000×50%=500萬元

      第三步:計算各分公司應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權重分別為0.35、0.35、0.30。

      B1公司分攤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攤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攤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計算各公司應分攤應納稅所得額:

      B1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0*0.45=225(萬元);

      B2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0*0.37=185(萬元);

      B3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0*0.18=90(萬元)。

      問題十六

      計算的總分公司的分攤比例平時每個季度允許調整嗎?

      答復:

      一般不得隨意調整了。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一經確定后,除特殊情況,當年不作調整。

      問題十七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如何填報季度所得稅申報表?

      答復:

      分支機構僅填寫A20000表,勾選表中“預繳方式”、“企業類型”后,填報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問題十八

      分公司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費用、實際利潤計算填報嗎?分公司是否需要報送財務報表?

      答復:

      不是的,對于分支機構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收入、成本費用無需申報,只需要填報總機構分攤給分支機構的稅額。

      部分企業在季度申報時總機構和分機構沒有匯總的情況,總機構填寫自己的收入、成本費用,分支機構填寫自己的收入、成本費用。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建議糾正。

      季度申報時分支機構無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無需報送財務報表;只需填寫分稅的金額就可以。

      問題十九

      我單位為就地繳納稅款的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是否需報送年度財務報表?

      答復:

      您單位為二級分支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二級分支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無需報送年度財務報表。

      因此,對二級分支機構,電子稅務局不提供年度財務報表報送模塊。

      問題二十

      老師,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也有業務往來并且互相開具發票,會計上需要正常做銷售收入嗎?企業所得稅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銷售收入?

      答復:

      在增值稅上,由于互相開票了,因此總分公司應按規定分別確認增值稅銷售額。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偡止局g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給公司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因此會計處理上不能確認為收入。即:總分公司之間的交易,在會計上不能確認為收入??偡止咀鳛榻y一法人主體,彼此之間的商品調撥,并沒有改變商品所有權的歸屬,沒有失去對商品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此不能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收入。

      問題二十一

      總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請問設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復:

      可以的。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故,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

      問題二十二

      分公司若是獨立核算,是不是分公司必須單獨申報企業所得稅?

      答復:

      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不影響所得稅匯總繳納。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具體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

      提醒: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并不是所有分支機構都需要就地繳納,符合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二十三

      老師,季度預計申報的時候,對于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由于分公司每季的企業所得稅是由總公司匯總申報,分公司是否還要申報?

      答復:

      要的??偣绢A繳申報后,要將《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據總公司分配的所得稅額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做預繳申報,各分公司填報《預繳申報表主表》,只需要填寫主表第20行、第21行。

      分支機構僅填寫A20000表,勾選表中“預繳方式”、“企業類型”后,填報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特別提醒:

      分支機構無需自行計算,總機構統一計算即可。

      問題二十四

      老師,對于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總機構匯算清繳了,分公司是否還要匯算清繳?

      答復:

      是的。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故還是要申報的。

      問題二十五

      分公司需要填報企業年報并公示嗎? 

      答復:

      需要,分公司如果財務管理屬于非獨立核算的,資產經營信息欄全部填“0”;如果屬獨立核算的,按本單位財務報表填寫。

      問題二十六

      老師,我們兩家公司是總分公司關系,相互之間無償借款金額較大,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

      答復:

      是的,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原因就是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增值稅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

      問題二十七

      老師,我們兩家公司是總分公司關系,相互之間經常調撥貨物,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

      答復:

      總分公司相互之間經常調撥貨物,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主要是看看總分公司是否在同一個縣(市),若是在在同一個縣(市)而且移送到收貨方后對外銷售貨物,則這樣的調撥貨物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單純的內部調撥比如用于收貨方內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視同銷售。

      參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除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外,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問題二十八

      老師,請問一下,分公司接受的專票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嗎?

      答復: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二者納稅人識別號也不一樣,因此分公司接受的專票不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問題二十九

      老師,分公司抬頭的費用發票,可以拿到總公司稅前扣除嗎?

      答復:

      若是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總公司的發票開成分公司的抬頭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

      三十

      老師,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實際上由分公司來提供業務服務并開票,發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答復:

      若是你是建筑行業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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