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分析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費用有時會因為某種原因不能按時取得發票,對于這種情形,在實務中,有很多企業是按取得發票的時間來確認成本費用的發生時間,并以此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那么,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正確呢?現根據會計與稅務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分析。
會計處理分析
(一)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成本費用的發生時間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在時間確認上應當以實際發生時間為準,即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二)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應暫估入賬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一)4項規定,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財政部于2017年1月26號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二條“關于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的暫估入賬金額”規定,在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上面是對一般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暫估入賬的具體會計處理的規定。但根據上面《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精神,小規模納稅人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同樣也應當暫估入賬。
稅務處理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因此,只要成本費用發生,無論是否取得發票,均應按實際發生時間確認成本費用。
(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允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另外,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從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可知,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未全額取得發票的,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全額取得發票,其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計提的折舊額無需進行納稅調整,允許在稅前扣除。
(三)在實際業務發生5年內提供有效憑證的可以追補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此外,在這里提醒兩點:
一是不能完全以發票開具的時間作為業務發生的時點
現在發票的開具均是使用電腦,而開票日期電腦是默認的,一般來說不能更改。如果在業務發生的同時開具發票,則開具發票時間即為業務發生時間;倘若是后期補開的發票,那么,發票開具時間就不是業務真實發生時間,這時,企業應當提供業務發生真實時間的有關資料,并依附在發票的后面。
二是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成本費用的憑證不只是發票和財政票據等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6月6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了判斷稅前扣除憑證的標準,即: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因此,在實務中,納稅人發生的一些特殊業務,以收款憑證、分割單,以及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各種資料等都能成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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