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不一致”最新案例!稅局:虛開發票!嚴查!
“四流不一致”引起稅局注意
果然!虛開發票!
近日,廣東省惠州市某公司因為在日常業務中“四流不一致”引起了稅務局的注意,
經稅務稽查局查實:該公司與個人伍某進行業務往來,因個人無法提供給發票,因此接受了另一家深圳公司開具的發票,惠州公司與深圳公司并無實際業務發生。
違法圖示:
處罰結果:
深圳公司與惠州公司之間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惠州公司屬于違反稅收管理的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02
到底什么是“四流一致”?
不一致不行嗎?
一、什么是“四流一致”?
其實,最早提出的概念是“三流一致”。
簡單來說,“三流一致”指的是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流的統一,如圖所示:
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合同日益重要,在稅務稽查中,合同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所以又提出了“四流一致”。
經濟交易過程中,如果不能保證貨物流(勞務流)、資金流、票流的相互統一,則可能涉嫌虛開發票,若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虛開發票,則不能抵扣進項抵扣,不能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僅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也有稅務局認可的特殊情況。
二、“四流不一致”就一定不行嗎?
1、真實業務可以“四流不一致”
關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做過答復:
也就是說,在實際業務中,如果出現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的情況,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
關鍵在于業務真實!
2、特定情形可以“四流不一致”
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和業務流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可以不一致。
(1)金融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部分地區省內匯總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市)范圍內的,經?。▍^、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一?。▍^、市)范圍內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機構,增值稅發票是總機構統一開具還是總分支機構分別開具,不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一張圖告訴你
“四流不一致”能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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