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收資本彌補虧損會計及涉稅處理
發稿時間:2024-01-29
來源:稅務大講堂
一、新公司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依照前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注冊資本后,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
四、減資的履行情況,相關減資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情況,股東減資款的用途。1、根據南新有限股東會決議及湖南省國資委出具的批復文件,南新有限的注冊資本由21,000萬元減少至10,500萬元,各股東同比例減資。減資程序具體履行情況詳見本回復意見之《問詢函》第8題第(二)項1點“減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相關回復。2、經查詢南新有限賬簿及減資記賬憑證,南新有限減資會計處理為:3、根據天職國際就本次減資出具的天職業字[2017]17981號《驗資報告》,截至2017年10月22日,南新有限已減少出資合計10,500萬元,減少注冊資本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南新有限進行了相應會計處理,減少實收資本10,500萬元,增加未分配利潤10,500萬元。4、2017年10月31日,南新有限完成了本次減資的工商變更登記。據此,本次減資已履行股東會決議、通知公告債權人、國資審批等程序,減資的資金來源為股東原投入的貨幣資金(實收資本),減資并未向股東退還出資,不涉及現金流出或對價支付,而是采取增加南新有限未分配利潤的方式進行,僅需在所有者權益科目內部進行調整,南新有限已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并履行了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股東減資款主要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一)第一種看法: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一】
一、說明減資補虧事項是否應繳納所得稅,減資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減資程序是否合規鑒于公司累計虧損,為優化公司資本結構,提高公司每股凈資產水平,公司實施本次減資。公司本次減資不涉及股東實際收回投資,會計處理上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科目間進行調整,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年施行)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彼x的收入。根據公司《2008 年度審計報告》(安永華明(2009)審字第 60654279_B37 號),2008 年度公司凈利潤為-5,021.68 萬元,當年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事宜。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出具的《證明》,若該減資存在稅款繳納事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 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同意不予追繳。綜上,本次減資事宜不涉及發行人股東收回投資,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年施行)第六條所定義的收入,發行人不涉及繳納所得稅事宜,不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就相關事項追繳稅款的風險。——摘自《江西省江銅銅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之回復報告》(2023 年 5 月 22 日)
四、減資事項是否用于彌補累計未彌補虧損,若是,減資補虧事項是否應繳納所得稅,并提供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對發行人相關稅務事項的認可情況;
公司2017年減資事項是用于彌補虧損。
對于本次減資事項,公司認為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原因如下:
1、因本次減資目的是彌補虧損,股東未實際收回投資,公司也未取得任何收入,會計處理只是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科目間進行調整。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中關于收入的定義。
2、虧損企業減資彌補虧損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查閱上市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案例:2018年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子公司重慶齒輪箱有限責任公司減少實收資本12.70億元用于彌補虧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本次減值彌補虧損已與稅務部門溝通,稅務部門出具證明:認為減資補虧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關于湖南南新制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第二輪審核問詢函的回復》(2019年11月7日)(南新制藥 [688189])
問題:我公司實收資本7億元,累計未分配利潤-4.5億元。為改善報表結構,經各股東方協商,擬通過名義減資補虧方式進行資源整合,即用實收資本彌補未分配利潤,實際凈資產不變,企業與股東之間未存在實際現金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的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按照該條政策理解,如果投資企業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那么被投資企業是不是也不應該就彌補虧損確認收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請問被投資企業和投資企業有哪些涉稅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第一,問題中提到對“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币幎▋热莸睦斫?,我們認為,被投資企業與投資企業屬于兩個獨立的納稅主體,正常經營狀態下,不得互相彌補虧損,當被投資企業出現經營虧損時,除非投資企業處置其持有的股權或被投資企業清算,否則投資企業也不得調減其投資成本或確認投資損失。
第二,關于企業問題中提到的名義減資彌補未分配利潤虧損的問題,我們認為,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應當將該事項分為兩步,第一步是企業股東減資,確認投資損益,同時被投資企業因為無法實際支付而形成應付款項;第二步是將減少的實收資本返還給企業,企業應付款項減少,作為收入項并入企業收入總額。
四、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沒有增加,不需要繳納印花稅。